管理制度

管理总则
工作章程
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实验室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当前位置: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省重点实验室 >> 管理制度 >>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1、为了加强对基础教育信息化技术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2、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包括5万元以上大型贵重设备的申请、论证和批审)、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其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的为科研服务。

3、运行仪器设备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根据自己工作性质,努力精通本专业的有关业务技术,以自学为主,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根据统一安排,有计划地安排有关人员短期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国内外相关学术活动。

4、研究人员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和使用效益。认真执行本办法,服从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

5、仪器设备的论证与购置

(1)实验室所需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各研究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申报,汇总后报主管副主任批准,并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资产管理办法》实施购置。

(2)实验室新购仪器设备,由研究人员进行初步验收,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写出验收纪要,纪要中要详细说明仪器设备达到的指标、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和遗留问题等,解决办法中要注明保修期内用户的要求的厂商应承担的责任。若存在故障,要及时通知厂商尽快派人维修及更换部件等。

(3)经调试对达到要求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工作人员配合研究人员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采购验收表,确认填写内容完整、准确无误。

6、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1)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归主管副主任负责,实行有偿使用的租赁制与平台运行的开放使用制。

(2)各种仪器设备必须有操作说明,便于使用者操作。任何使用者必须在掌握仪器设备的性能与操作程序后方可上机操作,强行上机者,将视为违章作业并予以罚款。

(3)仪器设备实行使用登记制度,紧俏仪器设备实行预约登记使用制度,使用者采取先预约登记,然后使用的原则。登记时应记录仪器运行状况、开机时间。

(4)下次使用者,在开机前,首先检查仪器清洁卫生,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找上一次使用者问明情况,知情不报者追查当次使用者责任。每次务必完成所使用仪器的清洁、清洗工作。

(5)实验室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均有应专人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熟读技术说明书,熟练掌握机器的操作和维护技术,其他人不得私自操机。

(6)实验室的公用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挪动安置的位置,更不得带出实验室,如有特殊需要经研究室主任同意和登记方可带出,并负责带回。

(7)研究室可向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申报仪器设备配备计划,主管副主任根据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际情况予以调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根据主管副主任的指示办理仪器设备的调拨手续。

(8)调出及长期(壹年以上)在外学习的人员,经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人员办理仪器设备账、物的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调离相应手续。

(9)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追回并处以与仪器设备等值的罚款。

(10)因工作需要使用个人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仪器设备不纳入实验室统一管理,其维修和升级应由购者自行解决。

7、仪器设备的损坏与赔偿

(1)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按实际情况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2)赔偿原则:

A.不遵守操作规程,不听从指挥,粗心大意而造成损失者;

B.未经批准,擅自运用、拆卸、改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失者;

C.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不了解设备性能盲目运用仪器设备者;

D.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

E.其他由于个人原因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

(3)处理与赔偿批准权限:

A.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B.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C.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D. 一次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由主管研究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执行;

E. 一次损失价值在1000元至10万元之间者,由主管副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执行;

F. 一次损失价值在10万元以上者,由主管副主任会同资产管理人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论证,由实验室主任批准执行;

G. 仪器设备丢失,从购置日期起计算,十年为基本使用限期,以每年从购置金额递减10%后为赔偿金额,但最低不少于10%。

(4)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按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分担赔偿费。

(5)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出具设备损坏情况说明,然后按有关批准权限进行处理。

(6)属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技术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A.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B.经批准试用特殊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C.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D.设备自然老化等其他客观因素造成的意外损坏。

8、低值耐用品、耗材管理

(1)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材料范围,单价低于800元的仪器与耐用品为低值耐用品,如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

(2)低值耐用品购买后由专人保管,要做到账物相符,管理人员应定期与各研究室管理员核对,新进低值耐用品及时入账。

(3)低值耐用品一般不外借,确实需要外借的经实验室有关负责人批准后登记,并按期归还。

(4)低值耐用品损坏、损失的要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补充,保证实验正常运行。





友情链接

湖南省科技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邮箱:technicolor@163.com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015号 电话:0731-82841011

湘ICP备05000548号 CopyRight © 201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