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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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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1、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系指本实验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在进行本职工作科研任务、应用开发或应用本实验室的物质技术条件、名义或经费所取得的一切科研成果。成果的所有权一律归本重点实验室所有。本职工作包括在执行科研计划或合同课题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自选及自筹资金课题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2、来室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实验室所有,上述人员离开实验室前,须将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等交回实验室或课题组。

3、非本室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和带课题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的研究工作所取得成果的产权归属,应在进室之前与本室签署书面协议。

4、实验室研究人员(含客座研究人员)完成科研成果,应署实验室名称“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基础教育信息化技术湖南省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Informationization Technology for Basic Education in Hunan Province,Hunan First Normal University)”,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发表研究论文时,必须在所发表刊物规定的位置注明:本项目受到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基础教育信息化技术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基金编号)。

5、为充分保护实验室的知识产权,研究人员有义务将有关研究成果申请专利。专利获得批准后,实验室给予适当的研究经费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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